代客探監兩漢判服務令 終院上訴得直裁定脫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5/14 12:33

最後更新: 2018/05/1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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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探監兩漢判服務令,終院上訴得直裁定脫罪。(資料圖片)

本港首宗因「代客探監」而被定罪的案件早前於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今頒下判詞,裁定「代客探監」公司的東主及其中一名僱員上訴得直,並將《監獄規則》中的「朋友」界定為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

案中上訴人溫皓竣及關巧用分別為涉案曙光用品公司的東主及僱員,兩人與另外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兩名上訴人早前上訴至終院,爭拗《監獄規則》中「朋友」的定義。終院於判詞中同意下級法院所指,《監獄條例》中的「訪客」定義是指親戚或朋友,而下一步要考慮的則是「朋友」的定義。判詞指出,《監獄規則》的原意是為了維持獄中的紀律及防止罪案發生,但這個原意與朋友的定義之間並沒有任何邏輯關係。

至於上訴庭早前指,家庭及社會的支持為了協助囚犯更生和重新融入社會,因此訪客必須為真正與囚犯相識的人,終院表示不予認同,並指出上訴庭誤將被假設為無罪的候審囚犯與已經被定罪的囚犯混為一談,而候審囚犯根本毋須更生。

終院指出,若要求「朋友」是必須真正相識的話,將會使「朋友」的定義變得更為複雜,例如大律師之間會互相稱呼為「有學養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而Facebook上的朋友又是否屬於「朋友」?根據荔枝角收押所現行的程序,懲教署人員根本無從鑑定訪客與囚犯之間的所謂友誼。

終院續指,讓囚犯接受探訪的最重要目的,是讓他們與外界保持聯繫及接受精神上與物質上的支援,而候審囚犯所得到的自由度更大。從實際層面來說,不難想像有些情況是候審囚犯的親人或朋友基於工作或健康理由而無法親自前往探訪,但那些候審囚犯仍然非常希望被探訪。

於本案中,上訴人是受到候審囚犯的親人委託前往探訪,以代為履行親人或朋友的作用,此舉並不會扭曲「朋友」的意思,而候審囚犯亦會將上訴人視之為朋友,終院因此認為「朋友」的定義應擴大至涵蓋上訴人角色。至於原審裁判官指擴闊「朋友」的定義會使《監獄規則》失去其效用,終院則表示不同意,因為探監者必須是出於好意而並非不恰當的意圖。

由於在正確詮釋《監獄規則》的情況下,上訴人聲稱自己是候審囚犯的朋友並非失實陳述,因此根本不存在懲教人員遭誤導的問題,終院必須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本案最初共涉及9名被告,其中3名被告於案件開審前已認罪,被判囚兩個月,而餘下6名被告則於審訊後被定罪,分別被判1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